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依法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相关情况界定。
第三条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承办部门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进行邀请法律顾问提前参与;对于时间紧迫或者认为有必要的调研、论证及谈判工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事项,应当邀请法律顾问提前参与;对于时间紧迫或者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其他公众参与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会相关材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五)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材料;
(七)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局相关科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材料齐备的,转经济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经济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经济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赴有关单位调研,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委托体育局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经济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经济法规科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应由局办公室及时告知决策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经济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体育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体育局有关集体会议审议,体育局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相关单位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疏忽懈怠,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承办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或者失实材料,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