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体育局机关设立法律顾问联系科室和联系人。负责法律顾问聘请与沟通协调等工作。配合律师及时处理体育局所需要的法律工作。
一、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我局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协助指导局机关及所属各工作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我局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二、体育局机关设立法律顾问联系科室和联系人,负责协调沟通法律顾问工作,并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协商会议。
三、我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重要决策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专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具有所从事的法制、律师、审判、法学教学等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思想正派,作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法律顾问,经局党组同意,根据实际情况从正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中选聘。
六、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可根据上年度工作实绩,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七、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务室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体育局